(2017)鄂02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锐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384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定,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锐平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张锐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9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