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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信通光缆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雅信通光缆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信通光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楚郁,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99号深圳市雅信通光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