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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洪家辉、张少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家辉,张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洪家辉,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张少兴,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洪家辉与张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少兴所有的车辆桂N×××××号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因该案车辆已抵押给案外人,目前不宜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