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有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公路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有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公路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7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有多,男,1958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黄铭明,局长。上诉人赵有多因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公路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赵有多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桂0621民初427号民事裁定,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亦工亦农”工人证据不足,不符合事实。事实是,上诉人1978年4月至1978年12月20日被上思县公路段招收为亦工亦农临时工,在上思县那则线至钦州线管理护养地段工作。同年12月21日转正为上思县公路段正式固定工人,月工资34元,工作至1983年11月。此后,虽然被上诉人不安排上诉人工作,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至今依然存在。更碎道班班长阮立宏能够证明上诉人是正式工人,而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亦工亦农”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1978年4月至1983年11月,原告参加亦工亦农队伍,在上思公路段道班从事养路工作,双方形成“亦工亦农”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系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历史时期用工形式,而现行用工形式系建立在市场经济形式下,该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有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自1978年4月至1983年11月,在上思公路段道班从事养路工作,用工形式为亦工亦农。亦工亦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功法》实施之前计划经济下的用工形式,上诉人的诉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上诉人赵有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案件受理费131.5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