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霞与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史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726号原告:刘霞,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个体从业者。被告:史元,女,汉族,个体从业者。本院受理原告刘霞诉被告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刘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