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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霞与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史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726号原告:刘霞,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个体从业者。被告:史元,女,汉族,个体从业者。本院受理原告刘霞诉被告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刘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