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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良平与黄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平,黄伟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65号原告:张良平,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黄伟强,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张良平与被告黄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良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良平负担。审 判 员 吴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蓝 珊书 记 员 彭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