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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程国发与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发,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825号原告:程国发,男,1949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有(系原告程国发的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毛春久,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颖,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国发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程国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国发负担。审判员  李兆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