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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6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林翠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6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宇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扬,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林翠,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甜蜜屋蛋糕店业主,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天府食药监食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林翠处没收违法所得214元,并处以520元的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林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府食药监食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标的为:1、没收违法所得214元,罚款520元,两项合计734元;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天府食药监食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申请执行人林翠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文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