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任江卫、孙爱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平,任江卫,孙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平,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243号院1号楼302室。被执行人任江卫,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蔡故城村31号。被执行人孙爱红。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蔡故城村31号。本院在执行李新平与任江卫、孙爱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江卫、孙爱红名下有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黄山路西侧龙祥圣府5号商住楼63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江卫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黄山路西侧龙祥圣府5号商住楼60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1401007628、1401007629、1401007631、1401007632、1401007633、1401007634、1401007637、1401007638、1401007639、1401007640、1401007641、1401007642、1401007643、1401007644、1401007645、1401007646、1401007648、1401007649、1401007650、1401007651、1401007652、1401007653、1401007654、1401007655、1401007662、1401007663、1401007664、1401007666、1401007668、1401007669、1401007671、1401007672、1401007673、1401007681、1401007683、1401007685、1401007692、1401007693、1401007695、1401007696、1401007697、1401007698、1401007699、1401007700、1401007701、1401007705、1401007706、1401007708、1401007710、1401007711、1401007714、1401007715、1401007719、1401007720、1401007724、1401007726、1401007728、1401007731、1401007733、14010077**号。查封被执行人孙爱红名下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黄山路西侧龙祥圣府5号商住楼3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1401007702、1401007703、14010077**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