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743号之一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槐树塘路99号长沙现代投资临街商业楼8楼。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049709。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执行董事。原告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1717.33元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手续。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