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刘某3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恢161号刘某1、刘某2、刘某3: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1部分案款和解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