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军志与肖自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8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军志,男。被申请人肖自然,男。申请人肖自然与被申请人赵军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赵军志驾驶的肇事车辆湘E256**重型货车。赵军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了25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赵军志驾驶的肇事车辆湘E256**重型货车后,鉴于赵军志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湘E256**重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伍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