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武、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王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647号原告:王武,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告:王兵,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王武与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王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武负担。审判员 王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