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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武、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王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647号原告:王武,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告:王兵,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王武与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王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武负担。审判员  王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