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礼明与蒋红兵李碧伦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明,李碧伦,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黄礼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碧伦,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3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蒋红兵,女,生于1969年8月29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申请执行人黄礼明与被执行人李碧伦、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碧伦、蒋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红兵所有的渝F3C9**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交予蒋红兵使用,但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