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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州凯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凯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8号西区编号为第C3栋59号。法定代理人:何杰。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住大英县蓬莱镇太吉村,组织机构代码:59753233-2。法定代表人:佘国清,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州凯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75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425元,执行费4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