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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许育崎、黄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时尚校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1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50号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凤海。被申请人许育崎,男,汉族,1979年11月23出生,武冈市人。被申请人黄娟,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武冈市人。被申请人武冈市时尚校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许育崎。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时尚校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时尚校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2303.26元。本院认为,对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查询被申请人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时尚校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时尚校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2303.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