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胡忠凯与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凯,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忠凯,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伞家湾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983L。法定代表人:陈开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忠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37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忠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渝中区北区路10号2-3#、3-3#(有抵押、有查封);位于南岸区迎龙镇新街(5670平方米土地,已注销)。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重庆鹏升��筑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忠凯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575元等不能执行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胡忠凯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忠凯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370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田忠履行(2016)渝0113民初137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