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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被告杜建平、陈玉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684号原告:姜某某,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被告:陈某某,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堂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