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磊与魏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磊,魏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大街**号。被执行人魏雷明,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号。夏磊诉魏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7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魏雷明已履行1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夏磊与被执行人魏雷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个月清偿借款1000元,2017年年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夏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