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壹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美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壹芯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索美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410号原告深圳市壹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35区D3栋厂房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78919D。法定代表人郑亿宏。委托代理人郑亿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索美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祝里南区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33941H。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壹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美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转普通程序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壹芯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