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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催6号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36931183T。法定代表人:朱文洪。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8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悉奥控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安致臻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129735065、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益人民陪审员  曹红霞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