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催6号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36931183T。法定代表人:朱文洪。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8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悉奥控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安致臻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129735065、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益人民陪审员 曹红霞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