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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5

案件名称

351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虹、王庆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虹,王庆荣,王汝祥,泰州市虹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82686-5,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泰白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毛兴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训飞,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虹,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王庆荣,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王汝祥,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泰州市虹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2545-X,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塘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庆荣、王虹、王汝祥、泰州市虹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7)苏1291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庆荣、王虹、王汝祥、泰州市虹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34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