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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燕,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812号原告:李春燕,女,汉族。被告:李兵,男,汉族。原告李春燕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春燕未在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燕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