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刘晓东、马中福、刘金鑫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马中福,刘金鑫,赵洪杰,刘亚环,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03号移送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大学文化,系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马中福,男,大学文化,系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金鑫,男,高中文化,系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投资人,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洪杰,女,大学文化,系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亚环,女,大专文化,系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勇,男,大学文化,系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晓东、马中福、刘金鑫、赵洪杰、刘亚环、张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的(2015)朝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晓东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马中福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金鑫犯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赵洪杰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亚环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勇犯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将案件移送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两辆车车籍,由公安机关扣押;查封涉案房屋两套,案外人张春梅对此有异议,认为房屋是其向刘晓东借钱购买,应归张春梅所有,正在引导张春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尚有罚金125万元未缴纳及全案涉案赃款未追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