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昱彤、桑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昱彤,桑爱云,陈月山,任中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陈昱彤,女,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桑爱云,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陈月山,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任中亚,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陈昱彤与桑爱云、陈月山、任中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