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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许娟与吴少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许娟,吴少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316号原告:韦许娟,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少珍,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韦许娟与被告吴少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韦许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许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韦许娟负担。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