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许娟与吴少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许娟,吴少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316号原告:韦许娟,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少珍,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韦许娟与被告吴少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韦许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许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韦许娟负担。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