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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与高崧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高崧云,张红玲,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异53号案外人李学良。申请执行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高崧云。被执行人张红玲。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原告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高崧云、张红玲、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学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周民担任审判长并负责审查,与审判员汤金钟、张志山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学良异议称:案外人已经购买了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XX号车库,请求法院停止拍卖,确认归案外人李学良所有。本院查明:原告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高崧云、张红玲、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芙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对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长沙市XX车库共12套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芙执字第231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上述标的物前张贴了《评估、拍卖通知》。本院认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拍卖标的物为长沙市XX号车库,其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登记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且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案外人李学良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学良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汤金钟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