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伟东、张秀英、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伟东,张秀英,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08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负责人:孙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运,吉林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东,男,1971年9月7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张秀英,女,1970年3月22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011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王伟东、张秀英、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54.00元减半收取4,327.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