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腊根与陈伟洪、益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腊根,陈伟洪,益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高开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05号原告:陈腊根,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洪,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益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富民巷47号。法定代表人:桂翔,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高开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6楼605房。负责人:罗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腊根诉被告陈伟洪、益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高开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腊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洪、益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高开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腊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腊根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300元,由原告陈腊根负担。审 判 员 王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