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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凤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5420259246G。法定代表人叶红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13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5000000161。法定代表人万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5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款56929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给付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