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剑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剑,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藏族。本院在执行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剑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剑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杂谷脑分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剑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杂谷脑分社账户内的存款229,00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任 彬审判员 高 萍审判员 刘继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