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艳文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文,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文。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艳文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556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6994.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5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