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72号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住大连市。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