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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庆道路运输服务处诉吴海燕、汪忠才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道路运输服务处,吴海燕,汪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保33号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xx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期间,担保人韩xx以其所有的位于山西省xxx71号武房权证城字第xxx**号的房产和担保人李xx所有的位于山西省xxx巷南侧第4幢402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要求并依法作出(2017)晋0429财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移交执行部门实施财产保全。依照查封担保人韩xx所有的位于山西省xxx街71号房屋(武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期限为12个月。查封担保人李xx所有的位于山西省xxx巷南侧第4幢402的房屋(武房权证城字第xxx**号),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绍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