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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贾连志与张艳平、王化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志,张艳平,王化,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253号原告:贾连志,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艳平,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化男,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张艳华,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贾连志诉被告张艳平、王化男、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贾连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贾连志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