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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吉文、张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吉文,张强,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郭吉文,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强,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虹,女,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吉文与被执行人李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6753元,由被执行人张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