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薛岭军、齐喜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岭军,齐喜洲,王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岭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喜洲,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王福祥,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上诉人薛岭军因与被上诉人齐喜洲、一审被告王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岭军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岭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尤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