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海彬、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彬,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先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海彬,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3层5号。法定代表人:朱春林,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先波,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上诉人徐海彬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先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海彬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用减、缓、免交申请书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海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