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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英、刘光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刘光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61号申请被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被执行人:林英,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光茂,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英、刘光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