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英、刘光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刘光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61号申请被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被执行人:林英,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光茂,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英、刘光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