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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句容市江电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与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江电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273号原告:句容市江电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集中区张岔公路南侧22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崇俊,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句容市江电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江电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句容市江电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审判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