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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与梁家威、何金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梁家威,何金球,黄和培,梁梅英,梁家安,赖贵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329号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地址:广东省翁源县坝仔镇建设路102号。负责人:郭天福,男,成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明,男,成年,是该公司职员。被告:梁家威,男,1983年3月25日,汉族,地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何金球,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黄和培,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梁梅英,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梁家安,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赖贵兰,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以下简称“翁源农商行坝仔支行”)与被告梁家威、何金球、黄和培、梁梅英、梁家安、赖贵兰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翁源农商行坝仔支行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梅英、赖贵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源农商行坝仔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梅英、赖贵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撤回对被告梁梅英、赖贵兰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东杰人民陪审员  许泽民人民陪审员  李伟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