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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姜焕智与崔家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60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姜焕智,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崔家银,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姜焕智与崔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7601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崔家银应偿还姜焕智木材款人民币1235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止),执行费人民币1753元由崔家银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姜焕智与崔家银就木材款人民币123510及利息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崔家银以临江市森工街北环一户房屋抵顶姜焕智欠款人民币95000元。二、崔家银自2017年8月份开始每月月末前偿还姜焕智人民币1500元,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后一并计算。三、执行费1753元由崔家银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601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