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彦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彦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124号原告: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拳北村北首。法定代表人:刘恕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冬兰,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梁山县。被告:淄博彦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东过境路(白塔镇因阜村)。法定代表人:李安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彦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58元,由原告梁山县冠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