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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树维与武春叶、高继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维,武春叶,高继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089号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21民初1089号原告:王树维,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育青路**号*楼***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梅(系原告配偶),女,清徐县东湖街道办员工,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育青路**号*楼***户。被告:武春叶,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育青路**号*楼***户。被告:高继刚,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育青路**号*楼***户。原告王树维与被告武春叶、高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王树维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树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树维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