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勇军、蔡继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勇军,蔡继胜,蔡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勇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继胜,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继林,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再审申请人姜勇军因与被申请人蔡继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勇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10万元借款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对申请人主张的两笔借款利息也没有支持。对10万元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外,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10万元借贷事实存在且被申请人没有偿还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姜勇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1年3月27日姜勇军与蔡继胜间10万元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故原判对姜勇军诉请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主张没有支持并无不当;关于26万元借款是否应支付利息的再审请求,因已超申请再审期限,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姜勇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勇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