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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尹沐麒、薛秀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薛秀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特98号申请人:李某1,男,201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李某1父亲。申请人:薛秀芳,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1与申请人薛秀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经杭锦旗锡尼镇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薛秀芳自愿赔偿申请人李某1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交通差旅费等人身损害共计人民币62000元,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给付;二、申请人李某1自愿放弃本案的民事诉权;三、此事一次性处理,其他无争执,今后双方互不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1与申请人薛秀芳于2017年8月21日经杭锦旗锡尼镇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苏 慧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