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复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歌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清华,歌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复15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清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嘉瑶,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异议人):歌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八栋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18921709。法定代表人:RALPHSPRENG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升,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冯清华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6)粤0304执异109号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清华与被执行人歌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德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冯清华申请,福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上述执行依据,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11136号。在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向被执行人歌德实业公司发出的(2014)深福法执字第11136号通知告知其本案应收款计算结果,被执行人歌德实业公司对计算方法不服,认为该通知的计算方法有错误,向福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福田法院受理后,作出(2016)粤0304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深福法执字第11136号通知,责令执行机构依法重新计算执行金额;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歌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冯清华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系对其自身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复议申请人冯清华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志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