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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璇与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璇,李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757号原告:高璇,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卓,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高璇与被告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高璇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可薇本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