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海丽、苏贵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丽,苏贵强,罗运房,广州市同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丽。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贵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起鹏,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运房。委托代理人:郭德华,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同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愿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颖彪。原审第三人: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继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能佳。上诉人刘海丽、苏贵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罗运房起诉请求刘海丽、苏贵强向其支付增城区五一村路段的电力外线顶管工程的劳务费619160元,双方当事人对部分涉案顶管工程由谁完成有争议,一审对此未查明,属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武衡张树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