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陶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安,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734号原告: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安,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李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安、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马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胡 燕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来源: